(2017)粤01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洪剑龙、邓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洪剑龙,邓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洪剑龙,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邓雪梅,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洪剑龙、邓雪梅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2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