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明德、杜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德,杜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德,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杜国涛,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张明德与杜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国涛在中国银行广饶稻庄镇支行账号20×××09账户银行存款344963.23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