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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伟峰诉李彦成、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洮南市海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峰,李彦成,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洮南市海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被执行人李彦成,男,满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洮南市海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彦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伟峰与被告李彦成、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洮南市海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伟峰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彦成、洮南市顺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洮南市海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伟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全审判员  魏林白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