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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红岩与杜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岩,杜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岩,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杜晓丽,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应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晓丽给付刘红岩给付借款本金114050元。但被执行人杜晓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晓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