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成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成社,梁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成社,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梁贵霞,女,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成社、梁贵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成社、梁贵霞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