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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鹏飞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599号被执行人:郑鹏飞,男,生于1996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287号郑鹏飞盗窃罪并处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利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