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鹏飞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599号被执行人:郑鹏飞,男,生于1996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287号郑鹏飞盗窃罪并处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利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