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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龙志湘、邱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龙志湘,邱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衡南路122号。负责人:陈湘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行副行长,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志湘,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邱晓琼,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志湘、邱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志湘、邱晓琼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龙志湘、邱晓琼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龙志湘、邱晓琼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