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顺海与陈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海,陈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349号原告:陈顺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前,男。被告:陈向阳,男。原告陈顺海与被告陈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称: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商桥粮库当保管员,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坡高粮库当保管员,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1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顺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晁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