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善双赢轴承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善双赢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桥。负责人:顾亚萍。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下简称双赢轴承厂)诉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善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浙04行初93号行政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行终91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双赢轴承厂就同一内容或相似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因而提出诉讼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赢轴承厂申请公开2014年8月22日嘉善县政府“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伟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情况,该信息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嘉善县政府作出的(2016)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嘉善县政府作出书面答复。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双赢轴承厂是为了了解案发时现场详情,依法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和双赢轴承厂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双赢轴承厂申请公开2014年8月22日嘉善县政府“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伟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情况,该信息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