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韩开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76号移送执行单位: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韩开文,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执行被执行人韩开文刑事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韩开文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开文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