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36谢小武与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武,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武,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联系。被执行人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8108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巧林。申请执行人谢小武与被执行人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谢小武工伤待遇1277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由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伤待遇1277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10元,执行费1824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于2017年1月、3月、5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本院外网平台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上海艺达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但尚未收到该单位回复。7.2017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公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