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军伟与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伟,聂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242号原告:魏军伟,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被告:聂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魏军伟与被告聂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军伟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军伟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