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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尹伶杰与宋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伶杰,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836号原告:尹伶杰,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迁安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宋志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伶杰与被告宋志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伶杰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8月7日二次依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尹伶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尹伶杰负担。审判员司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鸿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