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英发申请执行李忠、李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发,李忠,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郭英发,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李忠,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李有,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郭英发申请执行李忠、李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