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家宝、袁中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家宝,袁中柱,袁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严家宝,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袁中柱,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袁贵强,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家宝与被执行人袁中柱、袁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