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57号原告:王燕,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个体从业者。被告:严晓,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被告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涛代理审判员 赵 剑 波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凡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