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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与张会山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张会山,杨福云,董海成,黄作玉,赵桂财,王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被执行人:张会山,被执行人:杨福云,被执行人:董海成,被执行人:黄作玉,被执行人:赵桂财,被执行人:王天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会山杨福云董海成黄作玉赵桂财王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风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