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3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辩护人张玉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张玉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宋某在本区张江镇居里路XXX号,利用自己公司理想晶延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搬迁之际,窃得其总公司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堆放于共用露天场地上的1.4m*1.4m*40mmTHK(316L)(新)中冷却板3片(合计价值人民币199,368元)、1.4m*1.4m*40mmTHK(316L)(新)下冷却板1片(价值人民币64,437元),后销赃给他人;因被害单位追查,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4月下旬将上述赃物赎回后运回理想晶延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调取上述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本案审理期间,被害单位已对被告人宋某作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1、姜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徐某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出货单、采购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务,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并已作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案赃物,应当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在案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楚楚审 判 员 王海瑛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