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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志平、周开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平,周开香,熊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熊志平,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开香,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熊银根,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熊志平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开香、熊银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5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志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5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