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志平、周开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志平,周开香,熊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熊志平,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开香,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被执行人熊银根,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熊志平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开香、熊银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5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志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5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