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罗艳花与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花,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2770号原告:罗艳花,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恩,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马恩。原告罗艳花与被告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艳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案件相关事实:一、借款当事人:出借人罗艳花,借款人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二、借款金额:9000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90000元,罗艳花���供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转账84000元,罗艳花主张现金交付6000元,本院对借款本金90000元予以确认。三、借条出具时间:2014年10月12日。四、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五、借款利息的约定:无。六、逾期利息的计算:年利率4.8%。罗艳花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8%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七、本金偿还情况:50000。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罗艳花自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前所述,本院认定的借款本金为90000元,故本院对罗艳花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予以支持。八、罗艳花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14年12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艳花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被告马恩、厦门恩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雪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