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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洪德培与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德培,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洪德培,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生,退休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富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德培与被执行人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