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雪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清,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宝瑞实业公司职员,住本市青山湖区。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李雪清驾驶严重超载且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赣F×××××蓝色欧曼牌大货车在青山南路由北往西右转至董家窑路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邓某驾驶的南昌Bxxxxx红色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受伤、两车受伤的交通事故,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雪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负本次事故。2017年6月9日,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雪清到案。事发后,被告人李雪清与被害人邓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李雪清赔偿被害人家属4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李雪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驾驶证、通话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李雪清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雪清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雪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雪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兵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瑶附有关刑法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