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艾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94号被执行人黄艾兰,女,1956年6月15出生,壮族,原住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于广西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艾兰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一、被告人黄艾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艾兰退赔被害人韦某人民币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审判庭依职权将财产刑、责令退赔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经审查后,执行局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艾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艾兰履行生效判决涉财产部分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艾兰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艾兰的财产状况进行“四查两查”,查被执行人黄艾兰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工商股权登记情况,并到被执行人黄艾兰原居住地和广西女子监狱了解情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艾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害人韦某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黄艾兰的财产状况,被害人韦某在核实情况后,同意先行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艾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黄艾兰的财产状况,如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害人韦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艾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8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宝尚审判员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