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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善双赢轴承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善双赢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桥。负责人:顾亚萍。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下简称双赢轴承厂)诉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善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浙04行初90号行政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行终91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双赢轴承厂就同一内容或相似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因而提出诉讼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撤销嘉善县政府作出的(2016)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判令嘉善县政府依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嘉善县政府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双赢轴承厂的知情权及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双赢轴承厂向嘉善县政府申请公开嘉善县政府使用善土资罚字[2009]L-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法律依据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且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