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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权、毛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权,毛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权。被执行人:毛江军。胡国权与毛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国权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江军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江军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数量较多,标的较大,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对毛江军共有的位于江山市景星路77幢2单元504室房屋进行强制处置,执行款724000元已分配完毕,无剩余款项可供本案分配。另被执行人毛江军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现查明被执行人毛江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国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江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4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林审判员  邱 强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