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荆忠婷等人与许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忠婷,王立全,王刘香,王佳怡,许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荆忠婷。申请执行人:王立全。申请执行人:王刘香。申请执行人:王佳怡。被执行人:许士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忠婷等人与被执行人许士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夏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荆忠婷等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士兴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许士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