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安义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安义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汪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奇,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义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住所地: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北山村委会,注册号:360123600075132。被执行人:汪珍珍,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义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汪珍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义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汪珍珍的存款及收入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