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0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清;被告陆宏金;申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2792号之二本院对原告朱秀清诉被告陆宏金、申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银川分公司)、王志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民乐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民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宁05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5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中”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4001.28元”更正为”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40012.8元”。审判员王飞飞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马永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