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德龙与柴化祥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327号柴化祥:你与胡德龙一案(2014)大民一初字第0015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7年8月2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50525.00元;2、负担执行费658.00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