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平安与肖龙刚、黄国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安,肖龙刚,黄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安,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肖龙刚,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黄国健,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平安与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平安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协助单位发出了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黄国健工程款的裁定,但协助单位已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之中。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徐平安释明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18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徐平安发现被执行人肖龙刚、黄国健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