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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存新、黄东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存新,黄东升,丁兰庆,唐再林,李文彬,董立明,李方臣,秦德莲,赵丙坤,王保俊,赵子凯,曹菲菲,宋洪文,王守卫,郭玉宁,华庆光,李军,于永冰,王清军,董志平,孙碧华,张国强,鞠吉桂,蔡一山,赵艳平,魏庆珍,肖丙霞,高唐县运输一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再4号原审原告:张存新,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黄东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丁兰庆,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唐再林,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李文彬,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董立明,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李方臣,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秦德莲,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赵丙坤,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王保俊,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赵子凯,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曹菲菲,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宋洪文,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811号B区。原审原告:王守卫,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郭玉宁,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华庆光,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李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于永冰,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王清军,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董志平,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孙碧华,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张国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原告:鞠吉桂,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以上二十三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蔡一山,男,193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县。原审被告:赵艳平,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被告:魏庆珍,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被告:肖丙霞,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审第三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城东祁寨。法定代表人:刘华玲,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张存新、黄东升、丁兰庆、唐再林、李文彬、董立明、李方臣、秦德莲、赵丙坤、王保俊、赵子凯、曹菲菲、宋洪文、王守卫、郭玉宁、华庆光、李军、于永冰、王清军、董志平、孙碧华、张国强、鞠吉桂与原审被告蔡一山、赵艳平、魏庆珍、肖丙霞、第三人高唐县运输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6)鲁15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52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存新等23人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审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存新等23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存新、黄东升、丁兰庆、唐再林、李文彬、董立明、李方臣、秦德莲、赵丙坤、王保俊、赵子凯、曹菲菲、宋洪文、王守卫、郭玉宁、华庆光、李军、于永冰、王清军、董志平、孙碧华、张国强、鞠吉桂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鲁15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存新、黄东升、丁兰庆、唐再林、李文彬、董立明、李方臣、秦德莲、赵丙坤、王保俊、赵子凯、曹菲菲、宋洪文、王守卫、郭玉宁、华庆光、李军、于永冰、王清军、董志平、孙碧华、张国强、鞠吉桂负担。审 判 长  张士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