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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建,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法定代理人马俊山,男,任该公司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