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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志勇、贾忠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李志勇,贾忠有,王喜腾,钱晓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70号申请执行人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忠有,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喜腾,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晓卫,女,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志勇、贾忠有、王喜腾、钱晓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