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延河与靖远长兴快捷酒店、靖远英皇娱乐会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靖远长兴快捷酒店,靖远英皇娱乐会所,乔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1390号原告:陈某。被告:靖远长兴快捷酒店(简称长兴酒店)。法定代表人:乔某1,该酒店经理。被告:靖远英皇娱乐会所(简称英皇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会所经理。被告:乔某2。原告陈某与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乔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长兴酒店立即给付货款5071元,被告英皇会所立即给付货款1056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青轩牌啤酒销售,价格为大瓶每箱29元,小瓶每箱55元。2017年1月26日至2月19日原告向被告长兴酒店及其下属的酷歌娱乐会所销售大瓶啤酒99箱,价款2871元;小瓶啤酒40箱,价款2200元,长兴酒店共计货款5071元。2017年1月26日至2月19日原告向英皇会所销售大瓶啤酒100箱,价款2900元;小瓶啤酒110箱,价款6050元,英皇会所共计货款11530元。上述款项至今未给付。被告乔某2辩称,我是长兴酒店和英皇会所的工作人员,原告给长兴酒店和英皇会所销售啤酒都是我在销货清单上签名经手的,金额均属实,但原告的工作人员曾在英皇会所消费965元,应从英皇会所所欠货款中扣减。所欠���款应由长兴酒店和英皇会所给付。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向英皇会所、长兴酒店销售啤酒的销货清单5份,微信截图1份。被告乔某2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承认向英皇会所销售价值2850元的销货清单由英皇会所人员持有,货款未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诉称的长兴酒店欠原告货款507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英皇会所销售价值11530元的啤酒,扣除原告工作人员在英皇会所消费965元,英皇会所共欠原告货款1056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长兴酒店、英皇会所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某2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长兴酒店、英皇会所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远长兴快捷酒店给付原告陈某货款50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靖远英皇娱乐会所给付原告陈某货款10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靖远长兴快捷酒店负担25元,靖远英皇娱乐会所负担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