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小芳与被告刘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芳,刘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108号原告:任小芳,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刘维金,男,汉族,居民。原告任小芳与被告刘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1日庭审过程中,被告刘维金提交原告任小芳出具的证明,称原告任小芳自认所诉30000元债权已经转移至案外人刘鹏。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刘鹏为第三人,故该案不适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强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