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坤海、吴孔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坤海,吴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54号申请人:齐坤海,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吴孔平,男,1969年8月生,住安徽省叶集区,申请执行人齐坤海与被执行人吴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孔平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振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