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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崇富申请执行吴永生、包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崇富,吴永生,包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吕崇富,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吴永生,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石平,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吕崇富申请执行吴永生、包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崇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