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梅,王亦津,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766号。法定代表人:刘锡刚,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连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连梅,女,汉族,1950年12月26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亦津,男,汉族,1949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7号。法定代表人:董洪喜,该中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共计3921664元。本院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2017年5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可用余额不足执行标的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被执行人王亦津、王连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助理法官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