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马某,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自愿于2017年8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负担,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