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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梦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2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百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12564-9。法定代表人:马庆红。被申请人:孙梦娇,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梦娇、校超、校中庆、周玉枝、胡威、闫志红、耿全山、校丹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0122民初172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孙梦娇所有的房产(牟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将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牟县郑银村镇银行(账号:50×××21)账号中6万元冻结。申请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梦娇所有的房产(牟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牟县郑银村镇银行(账号:50×××21)账号中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校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