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康兴海与张仁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7)川1781执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兴海,张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康兴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仁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兴海与被执行人张仁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康兴海与被执行人张仁生就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的给付方式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康兴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