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文玲与大竹县金赐鞋材有限公司、唐承维、黎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玲,大竹县金赐鞋材有限公司,唐承维,黎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文玲,女,生于1974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大竹县金赐鞋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承维,女,生于1973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黎先荣,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玲与被执行人大竹县金赐鞋材有限公司、唐承维、黎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玲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立案受理后,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已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唐承维、黎先荣无个人登记房屋,有零星银行存款、但申请执行人文玲自愿不要求扣划。唐承维有登记的渝CCD2**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外在其它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竹金赐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本院正依法对该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处置中,该案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申请执行人文玲已申请在该案件中依法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文玲全部债权暂无法立即实现,需等待参与分配。经本院告之申请执行人文玲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文玲均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继兵审 判 员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前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