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钟惠江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惠江,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钟惠江,男性,汉族,1977年0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东新街(原建行院内)。法定代表人祝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惠江与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1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系列案件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正在依法处置,期限内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闫鹍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