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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红岩与杜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岩,杜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岩,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杜晓丽,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晓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杜晓丽拒不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晓丽在中国工商银行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14050元。冻结时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大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