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李海平,郝彩英,徐海林,王莉珍,李瑞,刘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李海平,郝彩英,徐海林,王莉珍,李瑞,刘永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4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清水镇清水村。主要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清水分理处工作人员。被告李海平,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彩英,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徐海林,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莉珍,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李瑞,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永仙,女,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李海平,郝彩英,徐海林,王莉珍,李瑞,刘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金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