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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牛保国申请执行李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保国,李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保国,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建,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192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保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保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61319891949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