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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远信、王春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钟爱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远信,男,汉族,1929年9月10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华,女,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婷,女,汉族,1995年9月2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康,男,汉族,1997年4月1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三店村京山。法定代表人:魏鹏,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茂,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一审第三人):钟爱荣,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钟爱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协调和解记录》是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爱荣签署的,对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存在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二)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不能作为其相信钟爱荣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爱荣协商工伤赔偿时主观上并非善意且存在明显过失。(四)钟爱荣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一是无论是之前的王科久《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签订、交通事故赔偿款的领取,还是王科久的工伤认定、原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钟爱荣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的参与,均由钟爱荣一个人办理,且基于王远信是钟爱荣的公公,王春华、王婷、王康是钟爱荣的子女的这种特殊关系,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在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爱荣签订《协调和解记录》时虽不在场,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钟爱荣具有代理权限。二是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调和解记录》时善意且无过失。签订《协调和解记录》是在上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判决前,钟爱荣在王科久工伤认定判决结果尚未确定的情形下,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在双方反复协商的情况下才达成150000元的赔偿协议。另外,由于王远信年迈,王春华已出嫁,王婷已外出打工,王康未成年,且王远信的儿子王金海,王春华的丈夫也在场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调和解记录》,王金海还作为在场人在该《协调和解记录》上签了字。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钟爱荣未取得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的授权,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三是钟爱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调和解记录》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钟爱荣的代理行为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钟爱荣有权代理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处理王科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钟爱荣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其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远信、王春华、王婷、王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勇平审 判 员  闵遂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