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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淑琴、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琴,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854号申请执行人田淑琴,女,1959年9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住所地张家口宣化滨河路东1号院,注册号:130705200001170。法定代表人赵世贵,系该公司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琴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民间借贷纠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2015)张二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田淑琴与张家口市宣化登荣沙发床具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2015)张二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