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志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志银,付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利民东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嘉宝轻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354909-X。法定代表人:付俊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志银,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付俊凯,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俊凯、付志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俊凯、付志银返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997700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吴琦与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青民初字第135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李惠军与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青民初字第149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付俊凯、付志银、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6)宁0381民初2568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案均在我院执行,案款共计8743955元。2016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宁0381执837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青铜峡市××区北侧、恒源公司拌合站西侧的青国用(2014)第60077号土地(10188㎡)及一座办公楼(1803㎡)、3座车间厂房(共计3180㎡)、锅炉��(86.6㎡)、门房(32㎡)等附着物。拍卖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9日、3月15日先后两次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8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吴琦、李惠军、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56.67万元整体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2018年5月3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青铜峡市××区的位于青铜峡市××区北侧、恒源公司拌合站西侧青国用(2014)第60077号土地(10188㎡)及办公楼(1803㎡)、车间厂房(共计3180㎡)、锅炉房(86.6㎡)、门房(32㎡)等作价556.6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琦、李惠军、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工程价款借款556.67万元。另对被执行人宁夏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俊凯、付志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高消费。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