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晓明与杨罗顺、杨灿宝、周帮琼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明,杨灿宝,周帮琼,杨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明,男,1967年6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杨灿宝,男,1980年9月2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周帮琼,女,1979年9月24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杨罗顺,男,1984年11月18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明与被执行人杨罗顺、杨灿宝、周帮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恢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自